案件号 | (2019)琼9025执68号 | 失信人 | 海南庆庄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30747766426F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庆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白沙德益综合商场支付回收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海南庆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白沙德益综合商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白沙德益综合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海南庆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刘丽霞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7-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5民初64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