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5执104号
本院依据(2016)琼9025执1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罗应加、屈胜辉、屈加概承建白沙黎族自治县供销合作联社的“供销大厦”依合同约定应分得的房屋即该栋楼第一至四层所有房屋以及第五层的由县委向县农行方向A户型(以该层楼走道为界左手边)第一、二套房,B户型(以该层楼走道为界右手边)第二套房;第六层由县委向县农行方向A户型(以该层楼走道为界左手边)第二套,B户型(以该层楼走道为界右手边)第二、三套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在上述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标的物有转移、转让、变卖、质押、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案外人对本院查封上述房屋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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