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5执65号 | 失信人 | 宋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321031994080540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健、宋海君、张新新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02月20日,被告宋健拖欠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29993.61元,本息合计509993.61元;2019年0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14.4%计收,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贷款年利率14.4%计收复利;
二、被告宋健同意按以下约定向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贷款本息:2019年12月20日前归还不少于20万元贷款本息,剩余未清贷款本息于2020年06月20日前全部结清;
三、被告宋海君、张新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宋健如任意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违反调解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立即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款项(含未届清偿期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各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合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案件受理费8899.94元,减半收取4449.97元,由被告宋健、宋海君、张新新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5民初3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