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基本情况:符文光,男,1964年8月8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牙叉镇。
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符文光无证醉酒驾驶报废车辆琼C32419(套牌)小型客车由白沙县城沿白洋线往牙炳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白洋线2公里加80米路段处,与林某某无证驾驶的琼D4HY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会时,由于符文光驾车偏左越过单黄实线导致琼C32419(套牌)小型客车与琼D4HY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并致琼D4HY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着火,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两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1.符文光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28mg/100ml;2.林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3.被鉴定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白沙县交警大队认定:符文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符文光支付被害人林某某部分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琼902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符文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申请情况:2021年6月22日本院根据生效的(2021)琼9025刑初30号刑事判决,对罪犯符文光收监执行刑罚,同日白沙县看守所以罪犯符文光患有:1.食道癌术后复发、2.食管吻合狭窄、3.窦性心动过缓为由拒绝收押。罪犯符文光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并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请求本院准许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省西部中心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将根据诊断结果委托相关有资质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现本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公示期间: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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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