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警奔赴两千多公里外的陕西省岐山县,在岐山县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下,共促一起返还原物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麻某某、董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系同乡关系,因王某某与麻某某、董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麻某某等五人将王某某在白沙县阜龙乡某工地内的设备进行扣押并转移。王某某遂诉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原物。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麻某某、董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返还王某某光伏打桩机(型号:CS-200)一台。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王某某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维和在调查中发现,麻某某等五名被执行人已将涉案设备从白沙黎族自治县转移至户籍地陕西省岐山县并藏匿。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维和法官在报请院党组后决定开展异地执行,但考虑到异地执行的难度与风险,李维和法官提前与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请求岐山县人民法院予以协助。两家法院秉持“全国法院是一家,下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共同制定了执行方案。
抵达陕西省岐山县执行现场后,恰逢周六,两地法院干警耐心与各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态度恶劣;两地法院干警联合对到场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明确告知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经多次释法仍不配合法院工作,恶意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坚持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在两地法院干警释法析理下,被执行人返还涉案打桩机,这起跨越千里的返还原物纠纷案在两地法院执行干警的齐心协力下圆满执结。
【法官释法】
发生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应坚持合理合法、互相礼让原则协商处理,或通过正规渠道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切不可采取极端手段私自扣押、占有他人财物,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