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5执179号 | 失信人 | 梁玉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019660319004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玉娟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向原告梁郁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梁玉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月利率5‰)向原告梁郁秀计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郁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5民初39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