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上级法院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诉讼活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接待、调查、听证、调解、执行等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会在上班后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另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当事人提起诉讼、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均相应顺延。
我院公开庭审的案件,建议公众优先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到我院法庭旁听庭审。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海南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电话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等工作,尽量减少出行,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
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选择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上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是否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意见。
五、执行工作中,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时原则上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线下查控活动;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当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
六、因情况紧急,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七、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并劝返与告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联系承办法官、书记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因采取相关措施而受到影响或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我们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为宗旨,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诉讼服务电话:0898-27727580(工作日);0898-27729101(春节期间)。
邮寄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金沙西路35号;邮编57280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